第三十八条

有效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配合执行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发现违反应急管理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