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