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配置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在后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期物业交付使用前,提供符合使用标准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老旧小区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