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