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