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人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协同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