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七)调处矛盾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