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