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第三方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