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未建立账户的,应当按照规定续筹、补建。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续筹、补建的标准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续筹、补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续筹、补建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