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