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