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的,物业服务费从次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