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复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终止十日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确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