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物业承接查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可以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应当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