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述职,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