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