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选举产生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