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说明上一年度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还计划等情况;在预算草案中报送债务执行情况表、专项债务表、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等报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