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体现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特别是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合理;

(六)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

(七)预算编制是否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八)上一年度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九)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部门预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十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未分配到部门或者已经分配到部门但是需要二次分配资金的情况;

(十三)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