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