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二)占用和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在公共绿地放养家禽或宠物。(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