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地,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地,由居民自行负责。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