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

(二)占用和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在公共绿地放养家禽或宠物。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