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经营单位负责,各村、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自治县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