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养护,管理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