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养护,管理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