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