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三)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