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

(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