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建设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城市新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二)改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三)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