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

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