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