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