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档案、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