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六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