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