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