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加强对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