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