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共用。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录入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