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以及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的捕捉、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犬只袭人警情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