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对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得拒收。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