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并具备保证犬只生存的必要条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