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已办理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其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场所发生的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处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