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对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得拒收。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