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五十二条有效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注销或者终止的,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寺庙主要教职和涉及寺庙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查,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僧尼及相关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