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五十三条有效佛学院、寺庙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损毁、丢失或者非法侵占,并接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