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注销或者终止的,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寺庙主要教职和涉及寺庙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查,并向信教公民公布。

僧尼及相关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