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和其他佛教设备等固定资产制定保护计划及措施,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对其管理、使用的其他房屋、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后,可以依法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