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捐资修建寺庙。捐资修建寺庙的,不享有该寺庙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寺庙获得经济收益。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