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五十条有效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应当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开设银行对公账户,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规范管理。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应当依法接受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其财务、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